涉外离婚案,中国籍一方需特别关注的程序
涉外离婚案,中国籍一方需特别关注的程序
一、引言
伴随着留学、移民或赴境外工作等,涉外婚姻越来越多。当感情破裂需要离婚的时候,因为身份、财产关系等因素涉外,从而区别于单一法域下的离婚,涉外婚姻往往面对着更为复杂的程序与处理规则。本文将以实务为例,结合具体法律规定进行介绍。
二、案例
男方(中国籍)与女方(结婚时为中国籍,离婚时为澳大利亚籍)在中国驻澳大利亚使领馆登记结婚,后男方回国,女方居住在澳大利亚。女方向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申请离婚,并取得离婚判令,一个月后,离婚判令生效。
由于澳大利亚法院作出的离婚判令并不当然在中国生效,所以对男方而言,他还需要在国内进行一定的程序:(1)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或(2)涉外离婚案件平行诉讼;亦或(3)协议离婚;才会在中国司法管辖内恢复单身。
三、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二)国内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4条:“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特别说明
在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中,中国法院只对外国法院判决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效力进行承认,而不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进行确认。如涉及前述不能承认的,需要另行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四、涉外离婚案件平行诉讼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3条第1款第1项:“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特别说明
故除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外,还可以采取向国内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即平行诉讼。提起离婚平行诉讼,通常是中国国籍的一方,并且平行诉讼不以是否取得外国法院离婚判令为前提。但要注意的是,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和平行诉讼只能二选一。
五、协议离婚
前述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平行诉讼的方式,通常适用于双方无法就离婚达成一致的情形,如能协商,还可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
(一)满足条件
1.在国内(包括中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
2.离婚时须至少有一方是中国公民,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都变更为外国国籍,则不能在中国办理协议离婚。
(二)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六、结语
这类涉外婚姻离婚案件,通常会有两个程序,即在境外婚姻缔结地或境外共同居住地申请离婚,双方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之后,中国籍的一方再在国内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或提起平行诉讼,从而最终解除特定身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