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涉外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
1、级别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9条规定,涉外离婚案件的级别管辖原则上为基层人民法院,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重大涉外案件一般会结合案件当事人的社会影响力、争议标的、案情复杂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注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5条的规定,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对于非涉外离婚纠纷,一般都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涉外离婚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在境内,被告在境外,无论原被告国籍如何,原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当然,如果双方均在境内居住,那还是按照一般原则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什么情况下中国内地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国内地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对涉外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
1、双方均为中国公民
(1)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涉及华侨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中国公民与外国人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外国人与外国人
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均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婚姻缔结地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且在中国没有住所或居所时,只有原被告双方共同选择接受我国法院管辖时,我国法院才会受理。
5、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均定居国外,就境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
对于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若之后均定居国外,仅针对境内的财产分割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向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有多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时,怎么选择?
在涉外离婚纠纷中,当事人可能面临多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此时应综合以下多个因素去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
1、法律适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离婚案件的实体权利保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有着不同的规定,如果案件事实在中国内地的法律框架下更有利于自己,那么选择中国内地法院可能更为适合。
2、审判标准与司法实践:在离婚案件中,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的审判标准和司法实践也不一样,一些地区的法院可能在财产分割上更倾向于平均分配,而另一些地区可能会更注重对无过错方或经济弱势方的保护,综合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
3、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率:不同法院的诉讼费用各不相同,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律师费用相对较高,如在欧美一些国家,每小时的律师费用可能高达几百美元甚至更高。而在我国,律师费用相对较为亲民,且法院的案件受理费也有明确的标准,相对较低。此外,诉讼程序的快慢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某些国家的离婚诉讼可能会因为法律程序繁琐、案件积压等原因导致审理时间过长,甚至可能拖上数年。例如,在印度,一些离婚案件由于宗教、法律程序等复杂因素,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审结。而我国内地法院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通常会在法定的审限内尽快审结,相对高效。
4、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是我们的终极目标,在选择管辖法院时,也应该考虑判决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执行难度及效果。
四、管辖冲突问题怎么处理?
管辖冲突主要指的是在不同国家之间,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可能会出现两个或多个国家对同一涉外离婚案件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况。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是涉外离婚管辖权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积极冲突是指对于具体的某一涉外离婚案件多个与其相关联的国家都表示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与之相反的情况是,如果多个和该案件相关的国家都不愿意行使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则被称为消极冲突。从实际情况比较而言,涉外离婚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更为频繁地发生,消极冲突的情况很少,在此集中探讨涉外离婚管辖权中的积极冲突。在涉外离婚诉讼中管辖权冲突的问题,具体情况有两种:
(一)已经有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又向我国法院起诉:
针对此种情况,我国的态度是,一方面,对于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婚姻纠纷,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充分保障其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使当事人不会因外国法院的判决而丧失在中国法院解决婚姻问题的途径,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和我国司法主权的维护。另一方面,我国法院已受理离婚诉讼或者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无论哪一方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或者提起离婚诉讼的,我国法院均不予以受理,这是为了防止出现相互矛盾的处理结果。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2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第19条: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无在先的生效判决,双方既向我国法院起诉又向外国法院起诉:
在此情况下,我国法院依然可以受理,我国法院判决后,通常不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此案的判决、裁定,除非国际条约另有规定;而外国法院判决已被我国承认的,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我国法院起诉,我国法院将不予受理。
法条链接:《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对于管辖法院的选择,应综合考量法律适用、诉讼成本、证据获取、判决执行等因素,优先挑选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关键问题上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自己有利、诉讼效率高、执行便利且取证容易的法院。当发现对方已在外国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我方法院管辖更为便利,应尽快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争取我国法院先受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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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涉外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文所说的涉外婚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夫妻双方都是中国公民,但居住地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境外;
(2)夫妻一方是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
(3)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但是婚姻缔结地或者居住地在中国内地。
婚姻是一件人生大事,既要迎接好的开始,也要规划有底线的未来。相较于一般的国内婚姻,涉外婚姻在程序上多了一些特殊性和复杂性。希望本合集的系列文章,能为跨国婚姻当事人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