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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案件的具体管辖法院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03-21 17:31:49点击:35

涉外婚姻案件的具体管辖法院

涉外婚姻案件的具体管辖法院,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来确定:

 1、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中国法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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